中国财政部公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房地产法律法规--立法追踪     |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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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29日对外公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支出范围、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转移支付、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9章,共计44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下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下称中央企业)。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办法》规定,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办法》还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其他支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办法》强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投资运营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央企业。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地方参照《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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