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维权系列之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不知情还被限时腾退,该怎么办?律师助你信息公开申请维护知情权。
成功案例 | 2024-05-29
征地中落实和保障农民基本合法权利,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但在人民时代征收拆迁律师团多年维权案例中发现,现实中仍然存在很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常见的是集体土地被征收,但土地承包经营人却不知情?
一、征地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未经公开程序征地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征地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二、政府征地中,应当公开哪些征地信息?如何规范信息公开?
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包括:
1、 征地管理政策及补偿标准;
2、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3、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信息;
7、 补偿登记表;
8、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请示;
9、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10、 “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
11、 征地批准文件;
12、 土地征收公告;
13、 申报情况变化信息
三、征地中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一)征地前期准备信息公开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在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开;
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听证申请的,应按有关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在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开,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开;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登记表在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开。
征地前期准备工作信息在拟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主动公开后,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上分阶段录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信息,报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建设项目征转用地报批前,上述征地前期准备资料应全部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上公开。
(二)征地审查报批信息公开
1.征地批准文件公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省级转发国务院批准文件及省级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转发省级批准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政府网站和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开批准用地批复文件。
相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信息公开工作。
2.征地报批材料公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上录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请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一书三方案”(或“一书四方案”)相关信息,报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开。
(三)征地组织实施信息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形成土地征收公告10 个工作日内,应在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发布,同时在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政府网站上公开。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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