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信箱问答|应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消费限制?

 强制执行法律研究中心     |      2025-03-02
标签:高消费限制,破解执行难,财产线索,网络查控

最高法执行信箱问答|应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消费限制?

 

问:被限制消费的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有关消费行为的限制?

 

           答: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后,同时限制法定代表人等单位主要责任人员的有关消费行为,是基于推定法定代表人的消费行为与单位公务消费有关,防止其以个人名义使用单位财产消费,或者先以个人财产消费事后公款报销规避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上述推定的基础已不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同时,可以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所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在实际操作层面即为将执行办案系统中的原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其他可以控制、支配被执行单位财产的主体,与法定代表人一样不得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若原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主体,虽然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仍可继续对消费行为予以限制。在实操层面,应在执行办案系统中将原法定代表人列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单位章程等公司文件、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等认定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被执行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综合原法定代表人在变更后是否仍对外代表被执行单位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其他商业行为、进行审判执行活动,对内参与被执行单位决策、组织人事调整、财产处置等情形,原法定代表人属于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原法定代表人属于上述主体。

 


     原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本人有关消费行为的限制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说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并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并非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摁印。人民法院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有关消费行为的限制后,发现其使用被执行单位财产进行有关消费的,除依法对其予以制裁外,可以重新对其有关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来源:《执行工作指导》第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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