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行立案前,可用原案号裁定扣划保全财产
强制执行裁判规则 | 2025-03-08最高法:执行立案前
可用原案号裁定扣划已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保全财产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存在审判不管执行,执行不管审判的条块职权划分,审执衔接不通畅的情形,想让审判部门判决后再裁定扣划已保全的被告的财产,那是想都不敢想的事。
法[2024]1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
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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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人:李瑞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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