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裁定罪双罚落地:苏州某公司及主管被判刑 认罪履行减轻处罚》

 成功案例     |      2025-03-08
标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强制执行,转移财产,执行律师,单位犯罪


《拒执裁定罪双罚落地:苏州某公司及主管被判刑 

认罪履行减轻处罚》


案例库编号2024-05-1-301-002

正   文

裁判要旨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艾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被告人艾某及被告单位均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已缴纳部分履行款,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艾某均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判决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22428日作出(2022)浙0206刑初488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单位苏州市某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艾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

一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刑初488号刑事判决(20224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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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布人:李瑞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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