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好心借车成被告 被判赔偿12万元

 律师文集     |      2018-12-26
标签:交通事故

王勋律师

王勋律师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州某人民法院对一起造成一人死亡多人轻伤的交通事故案作出判决。车辆所有人罗某因将摩托车无偿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罗X怡驾驶和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被判决与罗X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被赔偿12万元。


一、基本案情

罗某之子将罗某的无号牌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借给朋友罗X怡使用。20125122056分,吴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增城市新塘镇沙宁路百湖村路段由东往西方向逆行,罗X怡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二人沿增城市新塘镇沙宁路百湖村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罗X怡等三人受轻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增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穗公交增认字第(2012)第AA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在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强制报废期的前轮制动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上路逆向行驶,违反《道路安全法》,其过错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罗X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二人未戴头盔上路行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公安交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X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两人无责任


三、 法院认定

1、交警认定吴某承担主要责任,罗X怡承担次要责任,认定吴某承担70%,罗X怡承担30%

2、罗某所有的由罗X怡驾驶的摩托车,因没有购买强制险,由罗某先按照强制保险限额赔偿后,超过部分再按照责任承担。

3、罗某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驶执照的罗X怡使用,对事故中罗X承担的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罗X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等11258元,罗某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金120725元。


五、王勋律师说法

(一)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原则上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三是作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出租、出借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1212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罗某将摩托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罗X怡驾驶,罗X怡无证驾驶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车辆所有人罗某没有审查驾驶人罗X怡驾驶证,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罗某与罗X怡承担连带责任   

(二)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没有购买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能登记、不得上路行驶,公安交通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补缴强制保险并处以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强制投保,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2、强制承保,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3、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登记,不得检验。4、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5、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购买强制保险,发生事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1212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罗某所有的摩托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强制保险,法院判决罗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


四、王勋律师提示:

第一、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谨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2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法交强

险,不能因省小利而得不偿失。依法购买交强险,利人利己。

第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好心借车需谨慎,驾驶人有4种情形不能借:

1)驾驶人没有驾驶证不能借;

2)有缺陷的机动

车辆不能借;

 3)驾驶人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能借;

 4)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能借。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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