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苏州中院

 公司企业案例     |      2021-12-30
标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资;工资支付;人力资源法律风险;


一、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吴某某在常熟市经营制衣厂期间,采用预发生活费、拖延支付工人工资等方式逃避工资支付义务,拖欠职工何某、胡某、汪某等102名工人工资共计2668470元。2014年1月13日晚,吴某某因资金问题不能支付工人工资,并乘车逃往外地、停用原手机号码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15日责令其支付后,其仍不支付。2014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对吴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9月20日,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将吴某某抓获。

经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判决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昆山某电子公司、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苏某系昆山某电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8年6月至10月,昆山某电子公司、苏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郭某、栾某、程某等17人的劳动报酬,共计108957.47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

经审理,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判决:昆山某电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叶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9年2月至5月,叶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经营食品厂期间,未按法律规定全额支付该厂员工陈某某、刘某某、于某某等1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共计7.8万余元。

2019年5月,叶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后叶某归案,并在与上述12名劳动者协商后结清劳动报酬。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叶某结清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至2017年9月,刘某某在经营张家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史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58.916万元。2017年9月,刘某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而中断联系方式并逃匿。

2017年9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以邮寄及张贴公告的方式向刘某某发出了限期改正指令书。

经催告,刘某某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经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判决刘春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纪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8年2月以来,纪某某在承建常熟某公司工程期间,拖欠陈某某、姚某某、邱某某等5名工人工资共计165645元。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于2019年1月30日责令纪某某支付上述工资,其仍未支付,后其于2019年2月19日逃匿至四川省苍溪县。到案后,纪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判决纪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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