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涉及香烟价格29万余元,从犯认罪认罚判1年罚伍仟----王灏宇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指导案例     |      2020-05-14
标签:非法经营罪,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3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灏宇,曾用名王剑,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龙川县麻布岗镇壮士村委会群联村22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灏宇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灏宇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4月间,被告人王灏宇与“陈某”(另案处理)达成协议,由“陈某”负责联系买家,并按买家的需求将假烟的品牌和数量通知被告人王灏宇。被告人王灏宇将对保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假烟代理商的账户向代理商下单后,将“陈某”提供的接货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转发给代理商,再由被告人王灏宇将假烟送到“陈某”指定地点交给客户后,按每箱假烟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买家客户收取运费。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灏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假烟代理商转账人民币70800元作为对保金,订购了500条假冒的利群牌香烟、500条假冒的芙蓉王牌香烟、500条假冒的经典双喜牌香烟、249条假冒的中华牌香烟。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灏宇在本市白云区东平凤凰北路3号附近接到该批香烟并准备转车送给客户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一辆车牌号为粤E×××××的白色长安面包车上查获上述4个品牌香烟共1749条(34.98万支)。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别检验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总价格合计人民币290676.72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灏宇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灏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灏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灏宇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灏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灏宇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下:1.被告人王灏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自愿认罪认罚;4.货物没有销售出去,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且没有获利;5.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6.其父母没有经济来源,需要其的照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判处刑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灏宇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缴获的假冒香烟、涉案小汽车、手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个人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案件调查情况、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卷烟性质、价格证明、物品清单、查获涉案烟草专卖品价目参考表、证明等,小汽车车辆登记信息,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人巫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广州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被告人王灏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灏宇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结伙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灏宇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灏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灏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灏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各类品牌假冒伪劣香烟1749条、涉案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枫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书凡
陈虹艺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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