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广州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购房时注意审查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要向非专用账户交存房款、谨慎评估抵押风险,警惕“代办资格”“伪造流水”“首付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房地产法律法规     |      2021-10-11
标签:购房风险;销售预售许可证;房款专用账户监管;购房法律风险;

为保障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共同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我局就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一、购买期房时,请您查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广州市规定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公示。您购买商品房前,请留意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确认拟购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于未取证的房屋,请勿向开发商账户支付任何费用,以有效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买未取证的房屋,很可能发生开发商挪用资金等问题,形成项目烂尾风险。

  二、支付预售款时,请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预售款应全部纳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依照法定用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预售款,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您支付预售款时,请留意在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风险提示,将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注意不要向非专用账户交存房款,谨慎使用现金支付。特别是多期、向多账户付款的情况,尤其要注意辨识。

  三、选购房屋时,请仔细查看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2号)等文件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信息、项目周边影响因素等信息。

  您在选购房屋时,请仔细查看销售现场的公示信息,充分了解在售房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销售进度控制表、周边教育资源、公共交通等。其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可在阳光家缘网进行查询。

  四、选购房屋时,请关注房屋抵押状态

  开发商不得擅自将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在未解除抵押权前销售给他人,出售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前应该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您选购房屋时,应要求开发商明确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是否同意出售此房屋,并书面向您告知。

  若您拟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请严谨评估风险,可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抵押和进行网签的具体时间,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责任,以保障您的权益。

  五、签订合同时,请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

  购房合同是维护您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证,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您在购房时请注意明确拟购房屋的楼层,核查拟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拟购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权等内容。注意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流程及时间节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对于开发商或中介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签订补充合同。

  六、购买房屋时,请查验服务人员/机构的合法资质

  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在签订合同前请您核查《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等内容。对于销售现场外的购房行为,要特别关注服务人员/机构的合法资质。

  七、请严格遵守限购政策,预防警惕“代办资格”“伪造流水”“首付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广州市实施严格的商品房限购政策,先后发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府办函〔202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30号)等文件。请您在购房前参照上述文件,仔细核查自己的购房资格,警惕并远离“代办资格”“伪造流水”“首付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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