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一)

 土地管理及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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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管理体制、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释义】从政府信息的定义应当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 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

第二,从政府信息的产生方式上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那里获取的信息。

第三,从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看,它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没有载体的口头消息,社会传闻,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本条例的适用范围,通过对政府信息内涵的界定,可以明确本条例使用的主体范围,一类是行政机关;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等;三类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机构。

第三条【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的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在组织领导工作方面的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涉及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既包括同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组织、协调关系,也包括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的管理领导关系。因此,各级政府都具有组织领导的责任;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工作主管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办公厅,地方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着具体负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者、协调者、督促者,集中体现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四个方面。

第四条【建制及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规定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第五条【公正、公平、便民三个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释义】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充分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为了体现公正的原则,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范性,规定了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

二是,为了避免公开政府信息损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三是,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四是,为了保障所有公民平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坚持标准的同一性,防止以双重或者多重标准的方式来满足某群体某成员的私利,或损害其他群体其他成员的利益,要作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为保障其公平性,本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是,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中的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

三是,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是,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工作部门举报。便民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为此,本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所、资料所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必须遵守时限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获取政府信息。

六是,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为填写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代为填写书面申请。

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八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及时性、准确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释义】及时性是对政府信息发布实现的要求,准确性是对政府信息内容的要求。同时,本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地发布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这是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发布实践工作和现行法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要求。

第七条 【一致性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释义】关于政府信息一致性的要求,本条例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于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二是,对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后才能对外发布的信息,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八条【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定。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行政机关的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行。

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有利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回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本章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第九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释义】 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也是本条例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深化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释义】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是具体列举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补充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释义】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和乡镇的具体管理者,除了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外,主要的工作就是管理城市和乡镇,对城乡建设进行规划,提供市政公益设施,安排城镇居民的生产生活。因此,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了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十一项以外,还应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件。城乡建设管理,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社会公益事业,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加强社会公共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确保征地、拆迁的公开、公平、公正。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的重要保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务债券、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释义】乡(镇)人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提高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2000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政府信息内容就是以上八项。

第十三条【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范围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释义】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为保障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作出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对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应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是,答复申请的期限。行政机关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见。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关系。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方式,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动因不同。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信息公开行为。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提供掌握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审查并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制度设立的功能不同。主动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公开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点对面服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为了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的信息需求,是行政机关对有特殊需要人群的点对点服务。三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途径不同。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四是,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收取费用;对于依申请公开,考虑到行政机关为申请人提供信息花费一定人力、物力,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四条【 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统计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释义】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是,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的处理程序;

三是,确定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条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中央政务公开文件要求,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限定于以下三类政府信息:

1、国家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个人隐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根据通常的解释,个人隐私是指关系个人财产、名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资料。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本章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设置相应的场所设施,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释义】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对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在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时,包括以下方式:

一、政府公报。政府公报是各级政府办公厅主办,刊载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政府出版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公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定形式。

二、政府网站。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标志着由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组成的政府网站体系基本形成。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执政文明的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政务公开的需要,是政府调解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的手段,也是政府主动沟通媒体、加强舆论引导的重要途径。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也是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渠道。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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