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

 违法强制拆迁救济     |      2024-05-29
标签:非法侵占土地行政处罚;违法占地处罚;违法征收拆迁;征收拆迁律师;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中等处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高等处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优等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1-4等为优等、5-8等为高等、9-12等为中等、13-15等为低等(下同)。

二、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一)处罚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2倍以上2.75倍以下罚款,中等处2.75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高等处3.5倍以上4.25倍以下罚款,优等处4.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破坏耕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5倍以上5.5倍以下罚款,中等处5.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高等处6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优等处6.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7倍以上7.75倍以下罚款,中等处7.7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高等处8.5倍以上9.25倍以下罚款,优等处9.2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一)处罚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临时使用的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2.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6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中等处6.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高等处7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优等处7.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3.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处8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中等处8.5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高等处9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优等处9.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按破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破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4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中等处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高等、优等处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4.破坏或者临时使用的土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破坏或者未恢复面积处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中,低等、中等处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高等、优等处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不交出、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上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用于非经营性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用于工业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用于工业以外的经营性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八、擅自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一)处罚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非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规定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耕地的,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一)处罚依据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第二条: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不得超过五万元;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3.《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非法收入总额的20%-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非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入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入在 30 万元以上的,并处 4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5万元。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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