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
违法强制拆迁救济 | 2024-05-29十一、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一)处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制止,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及时整改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诱发了地质灾害,造成一定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制止,拒不停止,造成地质灾害,后果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 测绘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能够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补办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不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采取有效措施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属于重复建立的,责令停止建立,可以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一)处罚依据
《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一)处罚依据
1.《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至1.2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2倍至1.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5倍至1.8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2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8倍至2倍的罚款。
四、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转包
(一)处罚依据
《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约定报酬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倍至1.2倍罚款。
2.约定报酬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2倍至1.5倍的罚款。
3.约定报酬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5倍至1.8倍的罚款。
4.约定报酬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以测绘约定报酬1.8倍至2倍的罚款。
五、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一)处罚依据
《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涉及1个基准站,处以10万元罚款。
2.涉及2-3个基准站,处以20万元罚款。
3.涉及3个以上基准站,处以30万元罚款。
六、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一)处罚依据
《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实际使用的,处以30万元罚款。
2.仅内部使用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处以40万元罚款。
3.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处以50万元罚款。
七、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一)处罚依据
1.《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办理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办理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可以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一)处罚依据
《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损毁测量标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一)处罚依据
《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对测量标志(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在限期内按照要求整改的,免予经济处罚;逾期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可以并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特别是造成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设施损坏的,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下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或者失去使用效能,擅自拆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设施等测量标志,或者拒绝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属于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可以并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 规划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可以拆除但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一)处罚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对规划实施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2.对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6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一)处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逾期未达到一个月未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逾期超过一个月及以上未补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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