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年)和东莞市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2019年)

 公司企业法律风险     |      2019-10-12
标签:网约平台劳动关系认定;违反计划生育解除;建设工程领域工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环资庭或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 


  


为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程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平均工资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类型,参照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或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如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的工资与该行业(或岗位)的普遍工资收入明显不符的,参照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非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有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并致用人单位停产、限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停工限产期限。停工限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六、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休产假的,原工资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奖励假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依法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十、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十一、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违法解除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可直接裁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时请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应支持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可在劳动者请求的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 


十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单位以其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依据工伤认定结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应予支持。 


十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由所列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作为工伤待遇支付主体。若工伤认定结论仅列建筑工程项目部,未明确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劳动者以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项目部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的,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结论。 


十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八、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影响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十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因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用工单位能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的除外。 


二十、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二十一、对仲裁裁决主文或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机构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仲裁机构补正或说明,或向仲裁机构调卷查明。仲裁机构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如仲裁机构通过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作出处理,原裁决书或调解书已经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申请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十二、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在接到劳动者提交的申请后48小时内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移交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清单、用人单位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二十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视为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二十四、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申请基层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由仲裁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事项包括银行代发工资情况及相关单位、个人保存的证据材料等。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仲裁机构就仲裁阶段的案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或委托仲裁机构向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调取、核实相关材料。

 
二十五、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可同时明确诉讼和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对当事人已明确诉讼和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及委托权限的,仲裁机构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提供有关授权委托材料。 


二十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采信。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或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当事人服裁部分,人民法院可在说理部分直接确认,并形成相应判项。 


二十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受送达人无法联系,或者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告和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机构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二十八、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但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又主张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实施后申请仲裁不受前款关于仲裁机构不主动审查时效规定的限制。 


二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一体化处理工作机制,尝试构建裁审一体化处理网络平台,促进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立案、保全、证据调查、裁判文书等案件信息共享,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公正高效处理。 


三十、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本意见下发之前的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处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为探究和把握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规律,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实现全市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召开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对实务中常见的有关问题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的适用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1. 如用人单位因停业、倒闭、难以联系等情形导致缺席庭审,无法以超过时效抗辩劳动者提出的诉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严格审查劳动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若劳动者举证不充分或不足,争议事实存在明显疑点或者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2. 当事人于2017年7月1日之前被仲裁机构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不予受理。
3.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以职工领取社保基金支付该项待遇之日起计算时效;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等应以鉴定结果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时效。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差额以职工领取社保基金支付该项待遇之日起计算时效。


二、关于代理人问题
4.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职务代理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在结案文书上只需列明该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职务,不需要列明其住址、出生年月及身份证号等个人身份信息。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计算基数问题5. 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1)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2)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等,应包含在内计算,如果查明该笔款项确实属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期间发生的(而非仅凭支付日期认定),应当按发生周期进行折算。


四、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问题
6.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八条从严执行,重点审查劳动者离职的真正原因,离职时是否以此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在离职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离职时”应理解为合理期限,不宜简单理解为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的当日
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一般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进行处罚的除外。


五、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7. 在计算工伤职工受伤前或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时,与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方式一致。
8.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用人单位已参保的,扣除社保基金已支付的部分,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东莞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9. 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再请求支付后续发生的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假肢更换费的,如果查实是工伤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非用人单位过错造成的,要及时向工伤职工释明劳动关系的解除必然导致社会保险的停缴,损失应由伤残职工本人承担。在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明知其需要后续治疗或更换假肢,但仍坚持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行为导致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法定后续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0.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工伤职工的住院记录及医嘱等认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当事人提出异议,工伤职工可以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间,应中止该案审理。


六、关于女职工三期待遇问题
11. 女职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发现已怀孕,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不予支持。
12.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又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手术额外享受相应的假期,具体假期天数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准。
13. 女职工以村(居)民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没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生育津贴直接转入了女职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只需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扣减生育津贴后的差额。
14. 女职工因试管婴儿手术,在前期准备阶段按医嘱需要卧床休息的,该期间可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在试管婴儿手术至手术康复期间一律按病假处理。


七、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15. 劳动者入职超过一个月后,双方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期限和效力的追认,从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起始日起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16. 劳动者与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的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他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多个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共同用工或关联关系,其中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八、关于执行特殊工时问题
17. 劳动者工作岗位符合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条件,用人单位没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在用工过程中一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工资支付标准也按不定时工时制计算方式执行的,则应以实际履行或双方的约定为准。劳动者按照普通工时制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九、关于当事人主体问题
18. 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如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的,劳动者应将上述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负责人或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如果劳动者仅将上述用人单位商号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不予受理。
若上述用人单位在案件受理后注销的,应告知劳动者将被申请人变更为上述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负责人或股东。19.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其与劳动者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以注销日期为准,之后存续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的,上述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负责人或股东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 劳动者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时,无正当理由要求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不予准许。经补正通知要求仅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劳动者仍不变更的,仲裁机构仅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但应在结案文书上释明不适格主体的相关情况。
21. 劳动者因病或受伤致使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办理委托手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凭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允许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


十、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2. 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遵守用人单位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书面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十一、关于适用《省高院省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粵高法发[2018]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问题。
23. 《若干意见》第五条中的“停工限产超过合理期限”,一般理解为连续停工限产不超过半年。
24.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两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享受75天产假,该部分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包含加班费和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
第二部分:80天的奖励假期间的工资,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另,男方陪产假工资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支付,支付计算方式同上。
25. 用人单位自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6.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再分段分情形计算,凡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工作年限均自入职之日开始连续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计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有三种情形除外:一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成立的;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续订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三种例外情形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实行基数与补偿月数“双封顶”。
27. 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可参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S] 309号)第35条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 354号)第22条支持医疗补助费。
28. 自《若干意见》下发之日起,用人单位不能再根据其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有相关规定,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或生育,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及哺乳期工资。
29.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认定工伤并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不予受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该类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30.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机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如该用人单位有其他劳动者陆续申请仲裁,无论人数多少,仲裁机构可以适用同样的方式送达。
31.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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