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感染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企业法律风险     |      2020-03-06
标签:新型冠状病毒感工伤认定,

一、风险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感染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如果劳动者因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感染,认定为工伤;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而受到感染,视同工伤。
    其他如果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或执行工作任务,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无关贰被感染,一般不宜人的为工伤。


 二、律师建议:
    防控期间,注意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提高疫情防护意识,除参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或者必要,尽量避免安排劳动者到湖北省出差。


三、相关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7号)》:


(一)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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