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资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单位该如何支付工资?

 公司企业法律风险     |      2020-03-17
标签:疫情防控,工资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被视为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该如何支付?


一.法律风险提示:


      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否则,存在被认定为违法支付工资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二.律师建议:


    如果员工被视为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正常支付工资;

    如果劳动者被确诊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三.法律依据:

   (一)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五)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厅于发布的《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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