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项目部的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      2018-12-16
标签:建设工程合同

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项目部的公司承担

——陈××诉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六项目部(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因施工需要建设一批彩钢板房,于2011年6月1日,与陈××签订《彩钢板房施工合同》,将彩钢板房工程承包给陈××。合同约定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造价62000元。合同盖有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公章。合同完工后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于2011年6月26日出具盖有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公章的证明一份,证实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欠付工程款62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其与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签订的《彩钢板房施工合同》,证明原告陈××承建了集团公司第六项部的彩钢板房工程。虽然被告集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这是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的行为,与集团公司无关,但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作为集团公司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集团公司承担。原告提交的集团公司第六项目部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原告承包的彩钢工程总造价62000元,被告集团公司虽然有异议,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请求被告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山东×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工程款62000元。

【典型意义】建筑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是建筑公司针对某一工程的施工管理而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负责人。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公司或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的法律关系(如购买建筑材料、支付工程款项、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借贷等等),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在该建设项目管理、施工的授权委托人,以公司或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的法律关系,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相应法律后果亦应由公司负担。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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