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      2018-12-16
标签: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胡××诉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9月30日,被告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泰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泰安岳秀阳光城二期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工程内容为南北地下车库及8栋六层框架住宅楼等。2011年10月9日,被告建筑公司又与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承包给王××,后王××将岳秀阳光城二期南车库及116#-120#楼住宅楼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现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涉案工程审计的造价为4200万元左右。后原告与王××结算,但结算时约有90多万元错账,原告要求与王××继续对账,但王××置之不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建筑公司与被告王××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被告王××与原告达成的口头分包协议均无效,但因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竣工且交付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依据其与被告王××的协议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作为工程发包人的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是与被告王××达成的口头协议,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依据该约定要求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判令王××支付胡××工程款1390852.46元。如王××不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将所欠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则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3096648.8元的范围内,直接向胡××支付上述工程款。

【典型意义】实践中,建设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现象大量存在,实际施工人因索要工程款发生纠纷的案件也很多,这就涉及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发包人在工程发包、施工期间,加强工程管理,坚决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后又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避免将自身拖入诉讼。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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