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

 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      2018-12-16
标签: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合同

施工企业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终身负责”

——山东×纺织有限公司诉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2年4月15日,原告山东×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纺织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其位于新泰市开发区内的纺部车间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具体施工,工期自2002年4月15日开工至2002年9月15日竣工。2002年11月,×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纺织公司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纺织公司发现其车间的水磨石地面出现了沉陷、裂缝的现象,便委托新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房屋安全鉴定。2003年10月8日,新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工程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建议将安放设备的地面进行加固。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地面下沉等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成因以及该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进行质量鉴定。2014年4月22日,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该建筑物8-16-A-H区间内存在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现象;2、依据现场勘验,该建筑物由于已使用十多年,回填土深度较深,地面变形主要是由于回填土变形所致;3、该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的地基部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涉案工程在2002年11月份即已经完工且交付纺织公司使用,且于2006年3月份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至纺织公司起诉又过了七年之久,则确定本案建筑工程是否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即成为关键。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涉案建筑物8-16-A-H区间内存在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现象、地面变形主要是由于回填土变形所致,并明确该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的地基部分。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书面异议。鉴于涉案发生沉降的地面工程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年限范围内被告×建筑公司均应承担保修责任,故对其认为本案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山东×纺织有限公司纺部车间地面沉降修复费用1410336.99元、鉴定费133000元,共计1543336.99元。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重大生命与财产安全,法律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都作了强制规定,并设定了明确的质量保修期。其中,对于最为核心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该部分工程质量要“终身负责”,如果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因为竣工验收时合格就免责,也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免责。所以,施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加强质量监控,依法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和施工标准,不得偷工减料,确保交付的建设工程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这同时也对一些企业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行为提出了重大警示,如果将来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这些当初沾沾自喜于收取“管理费”的企业,很可能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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