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

 刑事犯罪及合规研究中心     |      2021-10-13
标签:公司企业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刑事化;刑事合规;民营企业犯罪;经济纠纷犯罪处理;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2019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共同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保护好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共13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日常联系机制、联合调研机制、民主监督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和明确责任部门等六个部分。

《意见》明确了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每半年举行一次双方主要领导出席的高层会商,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关举措。同时,提出要推动地方检察机关与各级工商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能够满足需求的交流沟通机制。

《意见》规定,最高检和全国工商联每年初围绕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确定一至两个主题联合开展调研。地方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可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共同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在日常调研活动中,涉及民营企业发展、产权等司法保护的,可邀请对方参加,共享调研成果。

《意见》要求,最高检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家中的党外人士和工商联、商会工作人员担任特约检察员,在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司法政策、研究重大检察决策和改革举措时充分听取工商联意见。地方各级检察院聘任特约检察员优先考虑民营企业家中的党外人士和工商联、商会工作人员。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应坚持“三个没有变”,注重倾听企业诉求,认真核查案件线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依法准确适用、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保护好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应及时互相通报。

《意见》指出,要积极发挥全国工商联企业维权服务平台的作用,检察机关及时通过信息平台与工商联共享涉民营企业保护的典型案例、执法司法标准以及调研成果,引导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工商联有针对性地推进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对于工商联反馈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特别是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工商联。

《意见》还强调,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和经营不规范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工商联应当有效运用检察建议,积极促进民营企业认真开展风险排查、法律“体检”,共同帮助民营企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会同工商联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培训和宣传工作,主动到民营企业了解司法诉求,帮助民营企业家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增强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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