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全省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

 刑事犯罪及合规研究中心     |      2021-10-13
标签:刑事合规案例;刑事合规风险;刑罚政策;刑事律师;经济纠纷泛罪化处理;





发布日期:2019-04-13    信息来源:广东省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广东省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健全我省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我省民营企业发展实际,对标中央、省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全国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切实为我省民营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工作目标

  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围绕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预防违法犯罪等,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优势和工商联充分发挥密切联系民营企业优势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工作协同,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实效,教育、引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家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诚信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涉民营企业专项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12309检察服务系统,建立涉民营企业司法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民营企业申请法律监督渠道,对工商联反映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司法诉求,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跟踪问效。全省各级工商联要依托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有冤错可能的案件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反映和移交。


  (二)严格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标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没有变”,切实讲清弄透做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合法经营所得与违法犯罪所得界线,依法监督有关机关慎重立案、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对于民营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处理,快办快结涉民营企业的轻微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三)推行涉民营企业案件联动调解。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共同搭建好非诉调解平台,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处理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调解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其中民事部分适于调解、和解的,可以邀请行业商会或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工商联及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搞好衔接,一体联动。工商联及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调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要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对于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检察人员共同研判。


  (四)优化工商界民主监督参与机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可优先考虑工商联推荐的民营企业家和工商联、行业商会工作人员人选。要充分利用阳光检务平台和检企互动机会,加深民营企业家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支持,畅通其参与监督渠道,及时回应其合理化监督意见建议;出台服务民营企业措施,开展服务民营企业活动,要深入民营企业一线调查论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和工商联意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五)加强涉民营企业风险预警防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可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结合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发布民营企业犯罪风险预警。对共性问题,可通过全省各级工商联有关平台,及时发布预警和防范信息;对个案问题,可向民营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全省各级工商联要认真收集民营企业涉法涉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反映,共同做好预警和应对工作,切实提升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


  (六)强化涉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可联合举办普法宣传、培训以及各类交流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模式和载体,创新普法教育手段和形式。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检察开放日”、观摩典型案件庭审、公开审查案件等,增进民营企业家对检察工作的了解;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课堂、发放检察服务指南等形式,开展送法入企业入商会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诚信守法、以信立业。


  四、配套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就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保护民营经济决定部署,统筹推进我省民营企业保护工作,应对民营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磋商,提出对策、抓好落实、巩固成效。


  (二)建立日常联络协作机制。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分别指定联络员专门负责民营企业保护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加强经常性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工作动态和意见建议。建立省检察院驻省工商联联络站,定期派驻检察官到联络站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听取意见建议。


  (三)开展专题联合调研。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围绕涉及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法律问题和司法保障问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或者专项考察,及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强化对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跟踪研究,准确把握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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