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罪辩护实务:醉驾无罪辩护鉴定人出庭之应对(一)

 醉驾无罪辩护专题     |      2022-03-09
标签:王乃迪律师,刑事,无罪辩护,醉驾,危险驾驶


醉驾无罪辩护鉴定人出庭之应对(一)


按:能力验证项目《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122家参加实验室获“满意”结果的占43.4%,“通过”结果的占25.4%,因离群较大获“不通过”结果的达31.2%。产生问题的实验室既有技术手段可靠性问题,所用方法的科学性问题,也有鉴定人的专业判断能力问题。结论:鉴定意见并非想像中那么准确、可靠。

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鉴定人如果真的到了法庭,作为辩护人应该从哪些角度发问?怎么把握这来之不易鉴定人出庭的机会?怎么利用好自己争取来的鉴定人出庭的机会?能否从容应对?如果没有作好充分准备,则可能会被鉴定人在法庭上玩的团团,这就要求辩护人要从专业的角度作好功课。

一般而言,醉驾案无罪辩护的突破口是血液酒精含量Blood-alcohlo Concentration,简称BAC)鉴定意见(或称检验报告),一旦鉴定意见被法院排除适用,无罪辩护即宣告成功。

理论问题:鉴定的本质

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紧密相连。它的本质是掌握科学技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活动。司法鉴定虽名称带有“司法”二字,但司法鉴定活动本身并非司法行为,也非行政行为。多数人对此有误区,鉴定人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而已。

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鉴定机构的鉴定人

我国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分为三类,一类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XX司法鉴定中心命名,一类是高等院校设立的鉴定机构,一般以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命名,还有一类特殊的鉴定机构,就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有的命名XX所、XX物证中心等名称不一。前两类鉴定机构适用“司法鉴定”的所有法律规定,最后一类则有公安机关另外一套法律规定,带有“司法鉴定”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不适用,这点要引起注意。包括鉴定的分类、项目都有很大不同。我国鉴定领域的分类尚未统一,有司法系统分类、实验室分类、公安系统分类,因公安系统的具体分类在一般途径不能获取,有时会对办案带来困扰或误导。

但是,法律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针对的是“鉴定人”,即包括了所有形式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没有区别对待。即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要遵守,否则法律后果相同。

从鉴定过程质量控制环节应对鉴定人出庭

鉴定意见其实就是一件“产品”,产品在生产的过程当中必然受到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制,质量控制就是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质量控制是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作为最终产品的鉴定意见,影响鉴定意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鉴定人、仪器设备、环境条件、鉴定方法等。所以,对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鉴定人的技术能力、鉴定方法的科学规范、实施鉴定过程控制等质控点进行的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根据司法鉴定分类,BAC属于法医毒物鉴定项下挥发性毒物鉴定的范畴,就公安系统的分类而言,BAC属于理化检验类下的子项目。对出庭鉴定人围绕质控就以下问题设计发问,以揭示产品的质控有问题,系“不合格产品”不该出厂,即不具备证据能力或者说证据资格,所以就没有证明力。

关于鉴定过程的控制

根据《鉴定执业项目分类装备配置表》的要求,乙醇检测必须配备乙醇标准物质、顶空气相色谱仪。

发问:乙醇标准物质是否有证书证明其纯度合格;色谱仪合格证书、检定证书。

对于初次使用鉴定方法的

发问:有无充分数量校准样作校准、如何考察标准曲线的特性、如何通过控制样校准标准曲线的稳定性。

对于醉驾案件涉及的挥发性毒物鉴定的过程

发问:如何通过控制样来监控定性、定量结果的可靠性

(控制样分为阴性、阳性、分析三类)

BAC鉴定定量分析时

发问:是否进行了双份平行样分析,相对偏差值百分比是多少。

关于作业指导书,BAC鉴定质量核心是技术标准的执行。作业指导书是作业过程的细化,以保证分析程序的规范性、连续性,能够确保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人取得的分析结果一致。

发问:制作时间、制作主体、内容、操作依据目录等

配液过程

发问:器材是否完备、操作程序是否规范

鉴定过程的数据复核

鉴定过程中的所有数据均应经复核程序作进一步确认,复核人员不得为鉴定人之一,复核程序必不可少。

发问:复核人员资格、原始数据分析、血样检材流转、保管记录链条、计算与图谱处理过程、意见判断的合理性及依据。

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环节,应引起辩护人的充分关注,它是鉴定机构较容易出现违规情形的领域,通过向出庭鉴定人有效发问,将质控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展示给法庭,让裁判者对该鉴定过程规范性、正确性、有效性产生怀疑,为达到无罪辩护的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文章发布人:王乃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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