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罪辩护实务:鉴定错了,案件必然错误

 醉驾无罪辩护专题     |      2022-03-09
标签:王乃迪律师,刑事,无罪辩护,醉驾,危险驾驶

实务:鉴定错了,案件必然错误

 

按:一般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认定是否醉酒的依据。

 

考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首先要考查的就是鉴定机构是否有法定资质。如无资质,无论血样检材提取过程如何规范、鉴定使用的仪器设备多么高级、鉴定人的经验如何丰富、鉴定过程怎样规范,该意见非法证据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鉴定错了,案件必然错误。实践中这已经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潜在的规律。

 

工作原因,笔者近期看到河南省某中级法院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确定为官方网站公开信息。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通知书似有问题。以下仅作探讨。

 

一、案情概要

 

某甲酒后驾车被查获,后提取血样,经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9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某甲认罪认罚,判决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后申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有某甲供述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且某甲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故原判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无不当。某甲认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血醇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此认定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中心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暂不讨论鉴定人的资质问题)

 

根据228决定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即须取得省司法厅审批发放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本文不需要讨论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的其它问题。

 

经查询名册,中心并未登记在册。如信息准确,则该中心是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的。

 

如果不具备鉴定资质又出具了鉴定意见,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三、对案件本身的影响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即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

 

所以,对中心出具的意见依法应当排除,应当依法认定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无罪。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司法解释该条规定,是完全沿用了2012年司法解释的内容,没有任何改变。

 

“这一规定的适用未收到不良反映,说明其符合我国司法实际。本次修改,不宜放松对鉴定意见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招致外界批评,引发不良效应”。

 

对鉴定意见照搬照用、不予实质审查、盲目依赖想当然适用、一份意见定命运的现状短期内可能不会改变。

 

四、驳回通知书中的问题

(一)某甲申诉最主要的理由应该是中心没有法定资质。背后的逻辑是有血醇检验等证据,且某甲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是认罪,所以判决并无不当。

这种回复的问题是忽略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要求的前提,即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是该证据要有证据能力。

 

所谓证据能力,是指案件中某一具体的证据材料它能否成为法律上证据的能力。或者说能够进入法庭的证明过程并成为案件判断待定事实依据的一种资格。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能否进入诉讼程序转变为定案依据,能否满足法律的基本要求最终成为定案依据被采纳的决定性条件。

 

具体到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具体考察因素是鉴定主体的适格性或者说鉴定机构的法定资质、鉴定事项的必要性、鉴定内容的关联性,还有鉴定过程的规范性、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方面。

 

鉴定机构没有法定资质,适用排除法则,鉴定意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当然就没有证明力。所以,该意见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某甲在诉讼过程中的认罪认罚是他对案件的态度,认罪认罚制度没有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的案件中涉及的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等问题公、检、法、辩护律师都拿捏不准,何况非专业出身的被告人。因为被告人的认罪就对关键证据不加审查了?就因为“不就是个醉驾的案子,最高也就六个月拘役,冤枉不死你的”不进行最基本的核实就给判了?

 

的确,醉驾案是“小”案子,但对有的人来讲是公职不保、家庭解散,从而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还是慎重对待为妥!以庭审为中心、证据裁判不应是一句口号,应落在实处。

 

(三)通知书中没有直接回应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回避关键问题后的简单回复,似不能服众。即便是加一句“经查,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也好。该案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不得而知,抑或是遗漏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鉴定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一句空话。

 

作为申诉人,也应当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提供给人民法院,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协助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复查。

 

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我们拭目以待。某甲案件只是个案讨论,因资质问题并非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所谓“瑕疵”,它直接关系到意见的合法性,再者,对于办案机关来讲核实这一问题“易如反掌”,没有任何障碍。

 

希望,因错误采信鉴定意见导致的错误判决能够得到纠正。

希望,案中某甲的案件能够得到一个应该得到的结果。

 

 






文章发布人:王乃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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