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情势变更法律制度规则变化

 民事诉讼     |      2021-05-20
标签: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 后发生了动摇或覆灭合同基础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一当事人,若继续推进合同将有违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双方以协商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变更解除合同。


我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民法典公布前合同法中没有条文规定情势变更,而是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相比,民法典的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民法典增加了前置程序:在诉讼或仲裁前当事人应当协商,即再交涉权利。二、删除了情势变更定义中“非不可抗力”的表述,改变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二元对立局面。三、删除了“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构成要件,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可以适用民法典六百五十二或六百五十三条规定解除合同,完善了合同解除体制。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一、规制内容不同。

不可抗力要满足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情势变更要求不可避免,不可抗力要求较情势变更高。


二、行使条件不同。

一方当事人如以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民法典第565条可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诉讼仲裁解除,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解除的应在通知中载明异议期限,异议期满合同解除;情势变更则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不需要异议期。


三、法律后果不同。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563条之规定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一、可预见性不同。

对于商业风险,从事商事活动的一般商事主体可以预见,即根据商事信息商事思维可以预见,而不是一般社会人标准;情势变更则一般人不可预见。


二、来源不同。商业风险一般为交易过程中的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等内部架构风险,情势变更则一般为政策变化



引用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8

王轶.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J].法学,2020(3)






文章发布人:赵朦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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