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如何维权?

 民事诉讼     |      2021-06-04
标签:职业病维权

职业病分类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八、职业性传染病;
九、职业性肿瘤;
十、其他职业病。
一共10类132种。

其中最常见职业病为皮肤病、尘肺、职业中毒。


1、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定程序,不属可约定的范畴。


2、劳动者被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因此,就算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也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法定的,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益,职工受伤只要确认系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3、若用人单位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也应当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固定相关的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若劳动者被职业病检测机构检测为疑似职业病,用人单位拒绝负责,哪些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5、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因此,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若县级以上监管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劳动者在要求该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后,该部门还是不作为的话,可依法起诉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责任。


6、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如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参见: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7、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
一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此与进行行政程序工伤认定的不同后果是,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为该受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因此,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

裁判结果参见:嘉禾县罗卜安煤矿与雷秋生工伤待遇纠纷上诉案


8、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是否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具体包括:
(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用工协议》免除其职业病防治法律义务是否合法?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可知,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检查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签署《用工协议》而免除。







文章发布人:张颖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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