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四)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强制执行     |      2019-05-17
标签: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有效的担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

执行指南(四)之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颁布日期:2010-07-01 执行日期:2010-10-01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4.2其他后果: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文章发布人:刘美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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