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指南(五)之执行管辖规定及费用

 强制执行     |      2019-05-17
标签:申请执行费,执行管辖规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指南(五)之执行管辖规定及费用


5.1关于执行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b.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2申请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a.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b.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文章发布人:刘美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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