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有罪被撤销

 成功案例     |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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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7刑终133

原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43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24日被逮捕,同年4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勋,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6223日作出(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门市江海区法院(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锡芳

审 判 员  崔进文

代理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健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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