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业主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决定被驳回

 成功案例     |      2018-11-20
标签:房产,诉讼,其它


林某与广州市海珠区某雅苑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2017民终944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944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忠,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赵少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某雅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黄某,该业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勋,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忠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某雅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润田雅苑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撤销2015825日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大会作出的投票表决结果(即撤销业主大会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业主大会决议);2、撤销2015828日广州市海珠区某雅苑业主大会作出的投票表决结果(即撤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黄结球、苏某、秦某、叶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郑某9个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3、某雅苑业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润田雅苑业委会的业主大会程序违法。1、本次业主大会剥夺了我的投票权,我自始自终均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表决票。某雅苑业委会没有依法公示未送达的选票,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0条第2款规定;2、本次业主大会,润田雅苑业委会没有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的程序,即润田雅苑业委会没有在召开大会前提前20天进行公示。二、润田雅苑业委会没有证据证明本次业主大会的决定获得了润田雅苑业主大会户数和面积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润田雅苑业委会拒绝提供表决的原始票给我核查,我没有投票,却显示已经被同意。票据存在造假,实际未获得双过半业主同意。三、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的规定,润田雅苑业委会在成立过程中必须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至少有一名候选人,但现在全部都是住宅,没有其他类型,程序上违法。

被上诉人润田雅苑业委会答辩称:我方同意一审判决的结果,请求驳回林忠的无理上诉。一、我方依法履行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必要程序,经过全体业主双过半通过成立。我方的成立程序和实体均是合法的;二、我方的成立没有损害包括林忠在内的任何业主的合法权利,相反是为了维护包括林忠在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三、林忠起诉的目的不是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是因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仍未退出小区管理,林忠以起诉来对我方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制造障碍。另案起诉的业主张凯军就是前期物业公司人员,本案业主林忠及另案业主温惠都是其相关方,代表前期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四、我方在成立的过程中已经通过通知、公告等相关程序来组织成立业委会,林忠没有参与并不代表其不知情。我方成立时通知了各方参与竞选,但是林忠不参与,与我方无关,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事实。

林忠于20166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2015825日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大会作出的投票表决结果(即撤销业主大会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业主大会决议);2、撤销2015828日广州市海珠区润田雅苑业主大会作出的投票表决结果(即撤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9个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3、润田雅苑业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载明,林忠是广州市海珠区润田街92501房的权属人之一,房屋建筑面积为108.95平方米。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龙凤街道办事处于20151027日向润田雅苑业委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载明:你会提交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收悉,备案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4、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2015930日起,至2018929日止;5、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黄结球、苏某、秦某、叶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郑某。

2015年624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向润田雅苑小区各业主发出《通知》,内容:现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就《润田雅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划草案》和《润田雅苑管理规约草案》征求业主意见,征求意见从2015624日至7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实名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联系人为居委会范主任,附《润田雅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划草案》和《润田雅苑管理规约草案》。

2015年718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向润田雅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主要内容:定于2015810日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全体业主积极参加;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筹备组成员将于2015810日至2015823日进地上门派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投票日期于2015810日起,至2015823日止,投票箱设在二楼大堂(A2栋楼下)每日20点到21点,也可以派票时即时投票;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以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将在20158__日至2015824日晚上1930分在二楼大堂进行公开点票、唱票等工作;届时,请广大业主积极参加见证过程,表决票将在小区显著位置书面公告,并于3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公布业委会委员选举结果;经筹备组确认,本小区具有投票权的业主总人数为458人,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为50957.0318平方米;等。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2015年720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向润田雅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关于润田雅苑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通知共有11名业主以推荐或自荐方式进行报名,并公示了候选人名单和公示期。

2015年88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向各位业主发出《通知》,通知润田雅苑业委会投票时间定于2015810-823日,每晚8点至10点以书面方式送达每家每户;等。

2015年825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向润田雅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的通知》,内容:筹备组于2015810日至2015823日期间,采用书面征求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投票表决,并于2015824日晚在二楼大堂统计、查验了业主表决票,邀请业主代表对统计、查验表决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现将表决汇总统计结果和表决明细情况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从2015825日起至2015924日止;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筹备组将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筹备组将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筹备组将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表决结果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附表:《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和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和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联系人为黄结球、范某。

公示时间为2015825日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载明:润田雅苑的业主总数为458,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为403,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人数为352,反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人数为0,弃权的业主人数为0,未参加表决的业主人数为51,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人数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为76.86%;小区建筑总面积为50957.0318平方米,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8517.5385平方米,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2318.4322平方米,反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0,弃权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0,未参加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6199.1063平方米,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占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为63.34%;等。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见证人(范某)签名处均有签名。

公示时间为2015825日的《〈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载明:润田雅苑的业主总数为458,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为403,同意《管理规约》的业主人数为351,反对《管理规约》的业主人数为0,弃权的业主人数为1,未参加表决的业主人数为51,同意《管理规约》的业主人数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为76.64%;小区建筑总面积为50957.0318平方米,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8517.5385平方米,同意《管理规约》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2213.8437平方米,反对《管理规约》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0,弃权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104.5885平方米,未参加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6199.1063平方米,同意《管理规约》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占小区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为63.22%;等。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见证人(范某)签名处均有签名。

2015年828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向润田雅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公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通知》,内容:筹备组于2015810日至2015823日期间,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于2015825日晚在二楼大堂统计、查验了业主选票,邀请业主代表对统计、查验业主选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现将选举汇总统计结果和表决明细情况在小区公示,公示期从2015828日至2015927日止;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等。附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和选举结果明细统计表。联系人为黄结球、范某。

公示时间为2015828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载明:润田雅苑候选人姓名为叶某乙、叶某甲、苏某、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林某、郑某、赵某、秦某、黄结球;其中,叶某甲:同意346,占业主总人数75.55%,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1899.3平方米,占总面积62.6%;苏某:同意347,占业主总人数75.76%,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2002.59平方米,占总面积62.8%;张某甲:同意348,占业主总人数75.98%,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2133.03平方米,占总面积63.06%;陈某甲:同意346,占业主总人数75.55%,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1786.2平方米,占总面积62.38%;陈某乙:同意347,占业主总人数75.76%,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2016.34平方米,占总面积62.83%;林某:同意350,占业主总人数76.41%,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2267.74平方米,占总面积63.32%;郑某:同意348,占业主总人数75.98%,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2096.91平方米,占总面积62.99%;秦某:同意343,占业主总人数74.89%,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1605.41平方米,占总面积62.02%;黄结球:同意345,占业主总人数75.33%,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1556.6平方米,占总面积61.93%;本小区有投票权的业主总人数为458人,建筑物总面积为50957.0318平方米;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为403人,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38517.5385平方米;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见证人(范某)签名处均有签名。

据在阳光家缘网站上查询的预售信息反映,润田雅苑(A1-A4栋,B1栋)的总建筑面积为50690平方米,已售总套数为501,未售总套数为16,已售总面积为44240.6816平方米,未售总面积为8390.3314平方米;等。

润田雅苑业委会为证明其抗辩意见,还提交如下证据:1、润田雅苑房屋面积及业主名册;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明细表;3、《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林忠质证意见:证据1无法确认,该证据的出具方应是房管局;对证据2不予确认,而且该选举结果也不包括地下室(车位);不确认证据34的合法性,这些数据也是没有核实的,即使按照润田雅苑业委会提供的也只有352人,对未参加的,润田雅苑业委会没有依法公告送达。

本案一审诉讼中,林忠、润田雅苑业委会均确认润田某业委会于2015930日成立。林忠表示因为润田雅苑业委会没有作出正规的决议,只是公某了表决结果统计表,所以林忠的诉讼请求只能表述为撤销表决结果。润田雅苑业委会表示业主大会只作出了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没有作出决议;统计表是在业委会和部分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的共同见证下统计出来的,统计表决结果时,有很多的业主、街道办工作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场,居委会的范某主任在场并签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根据润田雅苑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分别于2015624日、718日、88日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通知》和《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通知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筹备组成员将于2015810日至2015823日上门派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并通知了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点票和唱票时间等事宜;点票除有明细表统计外,还有业主代表、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2015825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发布《关于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的通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2015828日,润田雅苑业委会筹备组向润田雅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公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通知》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润田雅苑业委会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采用书面征求的形式向涉案小区的业主征求意见,依据阳光家缘网站查询的涉案小区总套数517套和总建筑面积52631.013平方米计算反映,上述表决结果和选举结果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和同意。且林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投票存在欺诈行为,故林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润田雅苑业委会于2015825日作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和《〈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于2015828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的实体和程序不合法。对于林忠要求撤销上述表决结果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61021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林忠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林忠负担。

经二审庭询,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即使扣减本案业主林忠及另两案业主张凯军、温惠,及其所购房屋面积,对于林忠申请撤销的涉案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或决议,均不影响“双过半”的结果。

二审中,润田雅苑业委会为证明林忠参与投票的情况,提交了林忠的《润田雅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票》及存根联、《润田雅苑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选票》及存根联。经本院主持质证,林忠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面的签名均不是本人签的,可能是家人签的;由于其不清楚是哪位家人签的,且该家人也没有取得林忠本人的书面授权,故其签名对林忠没有效力。经本院释明,林忠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及陈述,认定林忠要求撤销的表决结果和选举结果均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和同意,且林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投票存在欺诈行为,故判令驳回了林忠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林忠虽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而上诉至本院,但一方面,润田雅苑业委会在二审中提供了林忠的有关选票及存根作为证据,其中显示林忠参与了投票,林忠虽不确认选票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但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经本院释明,林忠仍表示不申请对该证据中其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故本院对润田雅苑业委会的该项举证予以采纳和认定。林忠上诉称其未参与投票,不符合事实;其上诉称票据存在造假,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确认,即使扣减本案业主林忠及另两案业主张凯军、温惠,及其所购房屋面积,对于林忠申请撤销的涉案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或决议,均不影响“双过半”的结果,且林忠并未提交二审新证据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或推翻一审相关认定,故其上诉明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志军

审判员  郭东升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少欣






文章发布人:王勋 律师
发布人声明:文章仅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目的使用,文章观点不代表本人立场,更不构成本人承诺,如认为侵害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发布人和网站删除。 联系发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