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罪辩护实务:甲醇(假酒)致醉能否构成醉驾?
醉驾无罪辩护专题 | 2023-04-01
按:在笔者办理某醉驾型危险驾驶案的过程中,涉及到了“酒精”、“乙醇”、“工业酒精”的概念问题,也涉及到工业酒精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酒精、酒精是否包括甲醇问题,引起更深层次思考的是:如果喝的是掺杂甲醇的假酒被查获,该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通过查找专业资料,结合相关规定,本文的结论是饮用假酒造成的醉驾应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关于甲醇与乙醇两种物质的区别
甲醇(methyl alcohol ;methanol),最早是经过木材干馏分离制成,为无色透明液体,可与水和大多数有机溶剂混溶,它有乙醇的气味,具有高度挥发性,俗称木醇或木精,还有“工业酒精”的称谓。沸点64.51℃,临界温度240℃,具有一元醇的通性,甲醇的溶解性能优于乙醇。致死量为300-600mg/100ml。国家行标示例保留时间分别为1.13、1.19、2.12。
作为车辆驾驶人员来说,对甲醇的接触来源,不外乎饮用的白酒或米酒因落后的加工工艺、酿酒方法使用不当致使酒中甲醇含量过高、喝的是掺杂工业酒精(甲醇)的假酒等情况。
乙醇(ethanl,ethyl alcohol),俗称酒精,主要的制备方法仍然为发酵法,无色透明液体,具挥发性,有特殊的芳香气味,是醇类的代表性物质。沸点为78.32,临界温度243.1℃,致死量为400-500mg/100ml。国家行标示例保留时间分别为1.43、1.51、3.85。
二、法律规范关于醉驾的规定
1.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刑法条文表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条文只规定了“醉酒”,对醉酒未进行定义,也未对醉酒的成因作出具体的规定。虽然未作定义无具体规定,但不能认为这是属于盖然性的规定,法律授权有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2.2011年9月19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了进行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有关规定,针对对象为酒精。
3.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订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该意见第六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指出致醉的对象为酒精。
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办理醉驾案件必须要掌握也是经常用到的有三个标准。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19522GB-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842-201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该标准2011年1月27日发布2011年7月1日实施, 2017年2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GB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公告之日起实施。在标准第1条范围中,明确“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指出为酒精的含量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应当注意的是,在该行标中未出现俗称的“酒精”表述,直接引用化学专业名词乙醇,因乙醇是醇类的代表性物质,故排名在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842-2019),第1条明确“本标准规定了血液酒精含量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在第4条原理中表述为“本方法利用酒精(以下称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 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标准品比较,以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定性,用内标法以乙醇对内标物 的峰面积比进行定量分析”,以括号备注的形式将俗称酒精改成化学专业名词乙醇。
四、饮用假酒(甲醇)能否入罪的探讨
罪刑法定是基本的刑法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又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的罪刑法定主义也是相对的”。而罪刑法定的首要含义就是禁止类推。
虽然刑法未对醉酒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国家标准作出的针对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是国家标准。该标准的第4章关于酒精含量值的规定为强制性的,如醉酒后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为≧80mg/100mL。认定醉酒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判定醉酒的依据是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特殊情形除外),具体的办理醉驾案的规则是公安部制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饮用假酒(甲醇)造成的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规定,国家标准没有醉驾甲醇超标认定标准,配套的两个行业标准也是指向乙醇并非甲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GA/T842-2019、GA/T1073-2013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赋予了它们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属性,标准有关的规定必须执行。不能仅从GA/T842-2019、GA/T1073-2013文本进行判断,应有系统性审查思维。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在标准中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2009的规定。其中,根据第1号修改单GA/T105改为GA/T1073,现行版本为GA/T1073-2013。GA/T842-2009已被2019年5月1日实施的GA/T842-2019代替。
通过以上的分析,因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认定的基本标准,可以得出饮用假酒(甲醇)不构成危险驾驶的结论。讨论这个问题对于办理醉驾案件有什么现实意义呢?这是我们要继续深入思考的问题,而且是非常有必要进行思考的问题。
文章发布人:王乃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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