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罪辩护实务:详解醉驾案血液检测方法

 醉驾无罪辩护专题     |      2022-03-09
标签:王乃迪律师,刑事,无罪辩护,醉驾,危险驾驶

详解醉驾案血液检测方法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GB/T842-2019)的视角 

找出错误比真理容易的多,因为错误是在明处,也是可以克服的,而真理则藏在深处,并且不是任何人都能发现。站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立场,辩护律师发现错误远比发现真理还有意义,有时被发现的某个错误可能就让被告人无罪、免除牢狱之灾,完全扭转案件走向。

一、问题的来由

目前关于醉驾案件辩护的文章、课件很多,均为从法律层面进行阐述,鲜有专门针对GB/T842-2019标准本身的鉴定过程操作角度进行论述的。本文尝试从这一角度展开讨论,揭开鉴定意见的“面纱”,让辩护人得以掌握鉴定中检测方法的操作过程,进而发现操作过程的深层次问题,为有效辩护提供证据支持。

在刑法469个罪名中,据笔者粗略统计,本罪涉及相关规定高达51个,这是比较少见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庭上对于鉴定意见质证效果并不好。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法官有证据偏见,先入为主,认为鉴定意见是专门机构作出,鉴定结果不容怀疑,基本是铁证。有的法官对于有关专业问题确实不懂。二是辩护律师说不清楚,质证意见说不到点子上,质证成了走过场。就形成了“一个听不懂,一个说不清”的尴尬局面。比如在某中院开庭提到授权签字人概念时,出庭检察员、法官均表示对此不了解。

对于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实操进行探讨的意义或者说目的是什么呢?就是通过认真剖析、深度挖掘从而找到问题的所在,为推翻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供证据支撑。个别案件中的违规行为“藏的特别深”,违规方式也在花样翻新,有的违规行为非常荒唐。最终要回到证据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来,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就会导致鉴定意见失真,就应当排除适用。

希望通过本文,能让辩护人确实了解检验过程中的操作方法,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 只有辩护人确实掌握了鉴定中检验方法操作方面涉及的相关(如什么是色谱图?它是用来作什么的?应该有几张?为什么?色谱图包含哪些信息?怎么进行审查?哪个方面容易出问题等等)内容,才能发现问题,才有可能对鉴定意见的操作过程进行有效质证。

否则,就是白白浪费法律确定的质证程序,审查职责的缺位。

二、与鉴定中检测方法紧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第八十五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对于BAC鉴定方法违反规范要求的,根据法律规定该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打掉鉴定意见被告人基本上就可以确定是无罪了。所以,对于鉴定中检测方法具体操作过程必须重点审查,犄角旮旯都不放过。

三、GB/T842-2019的操作方法(注意该标准中出现两次的“有效”内容)。

(一)使用GB/T842-2019标准从血液中鉴定乙醇的原理

原文“利用酒精(以下称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标准品比较,以保留时间或相对保留时间定性,用内标法以乙醇对内标物的峰面积比进行定量分析。”

换一种表述,把待检样品放到密闭容器中,通过加热使挥发性组分从样品基体中挥发,在气体、液体两相中达到平衡时,再抽取顶部气体作色谱分析,以此来检验样品中挥发性组分的成分和含量。在检测案件样品的同时也在作乙醇标准品的检测,对这两个检测结果的比较,以在色谱图显示的保留时间确定是乙醇,用色谱图中乙醇对内标物的峰面积的比来确定血液中乙醇的浓度。这样就好理解了。

(二)主要概念

本标准涉及专业概念较多,只有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该标准的操作过程。

1.顶空气相色谱法,也曾称为液上气相色谱分析。是指利用液体或固体中的挥发性组分在密闭恒温系统中达到平衡后,气相和液相或固相中的挥发性组分比值恒定的原理,对平衡后的蒸气进行气相色谱分析的方法。 2. 内标(物),指的是内标法中用于和被测组分同步分离、净化及检测的标准品。具体说就是将一个已知质量的纯物质(叔丁醇),加入至待测样品(待检全血)溶液中,以此纯物质的量为标准,对比测定待测组分的(乙醇)含量,该纯物质(叔丁醇)称为内标(物)。 3.平行操作,是指供试检材、对照检材及空白检材在相同条件(仪器)下,采用了同样的检测方法、操作步骤同步进行检测的操作。目的是消除误差提高检测的准确性。 4. 为什么采用叔丁醇为内标?是因为叔丁醇与乙醇为同系物,叔丁醇与乙醇组分基本相同,在极性、挥发度及在溶剂中的溶解度等大体一致,叔丁醇可以无限互溶。 5.什么是内标法?内标法的目的是测定被测组分在样品中的百分含量。 特指在标准溶液和检样中,分别加入一定量内标物作为随行参比;根据标准品及检样与内标物响值的比值和标准品及检样中待测组分含量之间的线性对应关系求得组分含量的方法。在检测中把一定量的纯物质作为内标物加到一定量的被分析样品混合物中,对含有内标物的样品进行色谱分析,再分别测定内标物和待测组分的峰面积及相对校正因子,按公式计算被测组分在样品中的含量。内标法是色谱分析中一种比较准确的定量方法。 6.空白检材,也叫对照检材,是指不含被检物(乙醇)的相应检材。 7.色谱图,即色谱流出曲线。是指以组份流出色谱柱的时间为横坐标,检测信号的强度为纵坐标的曲线图。 8.保留时间,是指从进样开始到出现某个组分的色谱峰最大值的时间。用RT表示,单位为分(min)或秒(s)。 9.相对保留时间,指在相同条件下,某组分的校正保留时间与另一组分校正保留时间的比值。

(三)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1.试剂与样品:

1)乙醇;

2)叔丁醇;

3)乙醇标准工作溶液;制作方法:

精密吸取或称取无水乙醇标准品适量,用水配成1000mg/100ml乙醇储备液,密封,冷藏保存,使用期6个月。将乙醇储备液按倍数用水稀释制成试验中所用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使用期3个月;

4)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制作方法:

精密吸取或称取叔丁醇标准品适量,用水配成4mg/100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密封,冷藏保存,使用期3个月。

5)定性案件样品;制备方法:

0.10mg待检全血及0.50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加入样品瓶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

6)定量案件样品;制备方法:

0.10mg待检全血两份,分别添加0.50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加入样品瓶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

7)添加样品;制备方法:

1mg/100ml乙醇标准工作溶液0.10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ml加入样品瓶。

8)空白样品;制备方法:

取空白全血0.10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ml加入样品瓶。

2.气相色谱检测参考条件见表1

 

(四)定性检测,定性是定量分析的前提条件,必须保证定性的准确性。

1.进样 

将已制备的样品置于顶空自动进样器样品架上,根据编制进样方法运行

2.记录、计算

记录各样品(具体包括:空白样品、案件样品、检测限添加样品)中叔丁醇、乙醇标准品(注意结合前文述及的检测限添加样品的制备方法)和可疑乙醇峰保留时间,计算各样品乙醇相对于叔丁醇的“相对”保留时间值

3.定性结果评价

1)在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的色谱峰为正常;

2)添加样品中同时出现乙醇和叔丁醇的色谱峰为正常;

3)空白的添加样品正常,案件样品中色谱峰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与添加样品中乙醇的相对保留时间(或保留时间)比较,相对差误在±2%内,经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检测,结果一致时,则认定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

(五)定量检测

1.定量案件样品;制备方法:

0.10mg待检全血两份,分别添加0.50ml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加入样品瓶内,盖上硅橡胶垫,用密封钳加封铝帽,混匀。

2.校准曲线制备

配置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工作溶液。取系列浓度的各标准工作溶液0.10ml及叔丁醇内标工作溶液0.50ml,分别加入样品瓶。

特别注意:制备的系列浓度不少于6个阶梯浓度,理论上可以设置多于6个阶梯浓度,但实践中鉴定机构考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般都是设置6个阶梯浓度。6个是标准的强制要求。

3.检测、记录

 

记录(案件样品+系列浓度的标准工作溶液样品)中乙醇和叔丁醇的峰面积值。

4.含量计算(个案数值代入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六)根据个案数值代入计算平行检测样品的相对相差值,计算如下:

 

(七)关于检测中定量准确的限制条件“两有效”,否则定量测定结果无效,即BAC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依据与结论不能两两对应,应予排除。

1.乙醇含量校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不小于0.999,校准曲线有效。

2.平行测定的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时,定量结果有效。

小结:

针对以上是检验方法的详细解析,在办理具体醉驾案件中,除了要掌握前端辩护环节常规的资质、检材、程序等辩点之外,还要掌握中间辩护环节即BAC检验方法的操作过程的辩点,辩护律师要重新审视鉴定意见这一“科学证据”。如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如是否两名鉴定人的要求、入检血样检材盛装容器是否留有空腔等)、数据的准确性、材料的全面性(如定性检测有无实际进行?档案中平行试验色谱图、检材流转记录表、定量分析记录表、样品照片等是否齐备)、程序的合法性、器材/设备/试剂的有效性(如有无检定、自校、标准物质是否按期校验)等方面进行审查,终端辩护环节的辩点主要放在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合法性审查,比如是否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核等,有时形式问题决定了实质内容的合法性。总而言之,不能对鉴定意见存在迷信思想,要本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对检验方法操作中所有步骤逐一全面审查。

 






文章发布人:王乃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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