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无罪辩护实务:走出抗凝剂不含乙醇的误区

 醉驾无罪辩护专题     |      2022-03-09
标签:王乃迪律师,刑事,无罪辩护,醉驾,危险驾驶

走出抗凝剂不含乙醇的误区

 

按: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均规定对采血前消毒过程的消毒剂不应使用醇类药品进行消毒,已经注意到了有的消毒剂含有乙醇的情况,目的是防止血样被污染。同时,也规定了抽出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目的是为了防止血液凝固,但是没有注意到抗凝剂中也有含乙醇的问题。

一、抗凝剂及采血中使用的意义

(一)关于抗凝剂

用化学或物理方法抑制血液中凝血因子的活性,阻断血液产生凝固的方法称为抗凝(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抗凝)。可以阻断血液凝固的物质为抗凝剂。常用的抗凝剂有乙二胺四乙酸盐(即EDTA)草酸盐(草酸钾或草酸钠)、双草酸盐(草酸钠或草酸钾)、肝素(肝素钠或肝素锂)、枸椽酸钠。其中肝素被认为是一种较好的抗凝剂。

(二)使用抗凝剂的意义

对于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而言,血液凝固后对鉴定数值会产生重大影响。当血液凝固后用移液器处理血样时就会移不准产生体积误差,使得血样吸取困难,只能避开凝血块吸取另外的流动部分。有资料表明,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对未凝固的血样与产生凝血块的流动部分进行检测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数值在11.19-15.05%区间。

对于血样检材是否凝血,按照现行的GA/T1073-2013GA/T842-2019两个标准,在计算案件样品相对相差时也有区别。未凝固的血样相对相差不超过10%定量结果有效。有凝血块的血样相对相差是“不得”超过15%

二、含有乙醇的抗凝剂

研究发现,平时被称为凝血效果较好的抗凝剂肝素是含有乙醇的。

肝素,它是一种含硫酸酯的粘多糖,是由葡萄糖胺L-艾杜糖醛苷、N-乙酰葡萄糖胺和D-葡萄糖醛酸组成,是动物体内一种天然抗凝血物质。肝素作为一种抗凝剂,为两种多糖交替连接而成的多聚体,在体内外都可产生抗凝血作用。

为什么肝素抗凝剂中会有乙醇呢?这就要先了解一下肝素的加工工艺。以肝素钠为例,肝素钠的工艺流程包括以下环节(对各环节暂不作详细解读):

1.盐解→2.吸附→3.洗→涤4.洗脱→5.除杂质→6.沉淀7.脱水→8.干燥

问题出现在沉淀和脱水两个环节。在沉淀过程中,要求是将药液加入盐酸调PH值为7-7.5然后加入酒精进行沉淀,加盖密封沉淀20小时。接下来是脱水的过程,把肝素钠浆过滤后加入95%酒精内浸泡20小时加盖密封,该过程须再重复一次,以确保肝素水分充分交换。肝素锂来源于肝素钠,是采用离子平衡交换法制成。

因为加工工艺中两个环节使用了酒精作为溶剂,成品中有溶剂残留在所难免,属于典型的“胎里带”。另外,除了有乙醇的残留还有甲醛、丙酮等残留。

三、对鉴定结果带来的影响

血液乙醇含量属于挥发性毒物鉴定,就该鉴定而言严格来说并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很多鉴定机构并不把该项目的鉴定作为主业。但是,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过程要考量鉴定结果的精密度、准确度、可靠性等问题。

在作乙醇定量分析时的重要依据就是峰面积,如果检材中的抗凝剂是肝素,而肝素中本身就含有乙醇,这势必直接导致鉴定结果偏高。结合醉驾案的相关规定,当数值处于80mg/100ml200mg/100mg两个临界值时,当事人将面临罪与非罪、是否有从重情节的两个不同结果。

四、肝素抗凝剂尚被正常使用的问题根源

首先,前述两个标准未对抗凝剂的使用作出任何明确具体的要求,各地对抗凝剂的使用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其次,实务中还没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未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最后,根据国家规定,允许肝素中有乙醇残留,只要该数值在规定范围内。不排除有的鉴定机构可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出于不同目的考虑视而不见。

办理醉驾案两个最重要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使用什么抗凝剂也未作规定。

五、目前使用肝素的现状

目前使用肝素抗凝剂的地方没有进行详细统计。笔者在办的某地醉驾案件就发现血样使用的是肝素抗凝剂,目前该案尚未结案。这也是第一次发现,至于该地有多少单醉驾案件使用了肝素抗凝剂还不清楚。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不得使用,各地还在使用的办案单位可能还不在少数。

六、对辩护工作的警示

有的地方对待醉驾案件一定程度上本就存在证据偏见,认为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甚至于个别裁判者存在“他喝了酒那就得判,为什么不判?”的裁判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因为抗凝剂含乙醇导致血液乙醇含量增高,就是将当事人陷入了更加不利的境地。

辩护律师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如果发现血样中的抗凝剂使用了肝素,包括肝素钠或肝素锂,就应该大胆提出质疑,尽到辩护人的审查职责,提供相关依据给办案单位,本着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促使办案单位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

其实,对于肝素抗凝剂的使用在相关教材中已有规定,它的用途是限定在快速生化试验,使用的标本是血浆而不是在全血。适用标本全血的抗凝剂是枸椽酸钠和EDTA《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公共安全标准《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没有注意到这一点的区别。

法医学教材也明确指出,对于生物检材新鲜血液静脉采血后,加EDTA(即乙二胺四乙酸盐)抗凝。应该说该教材具一定权威性,办案单位应当参考适用,也已有案例将教材中的有关内容作为定案依据,这应该引起辩护人的重视,根据案情调整辩护思路。

对于肝素抗凝剂,把它用到更合适的应该去的地方,让鉴定结果更准确更科学,以减少错误鉴定造成冤案的机率,为了让醉驾案的当事人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到了对抗凝剂重新审视的时候。






文章发布人:王乃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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