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实务:重新鉴定结果适用价值分析

 醉驾无罪辩护专题     |      2023-08-08
标签:王乃迪律师,刑事,无罪辩护,醉驾,危险驾驶

       刑事诉讼中的法医毒物重新鉴定,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再次启动鉴定程序,由法定鉴定主体对血样复核样本依法进行的有关鉴定活动。目前,法律未对重新鉴定后的结果采信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办案单位对重新鉴定结果的适用方面作法不一。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订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规定,在该规定的第四十条第四款明确“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有时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问题,加之客观存在办案人员包括裁判者他们可以不懂鉴定但他们可以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况,确有必要针对刑事案件的特点对重新鉴定结果的适用作出具体的操作规范,统一法律适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证据采信规则的同一。注:文中引用的材料为真实案例

        一、鉴定结果不具有唯一性,根据毒物鉴定的特点,重新鉴定的结果不会与首次鉴定相同

        鉴定结果实践中的影响因素很多,比如人员的技术操作差异、样本的保存条件、标准物质纯度差异、不同实验室制备的校准曲线不同、不同仪器设备的精密度不同、环境因素、使用的鉴定方法不同、量值的不确定度等。以上因素客观上会对鉴定的结果产生不同影响。使得鉴定的结果不具有特定性、确定性,而办案单位又往往要求鉴定结果的确定性,在毒物鉴定领域这个天然的矛盾现实中是无法得到解决的。

        通过下面一组真实案例数据大致可以证实以上结论,笔者目前尚未接触到或者检索到重新鉴定结果与首次结果完全一致的情况。

    1号案:陶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72.28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251.9mg/100ml;

    2号案:郑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180.4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496.65mg/100ml;

     3号案: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86.8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82.56mg/100ml;

      4号案: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216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153.5mg/100ml;

    5号案: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207.86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143.6mg/100ml;

    6号案: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78.78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86.21mg/100ml;

      7号案: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237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242.7mg/100ml;

      8号案: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179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190.60mg/100ml;

         9号案: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87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76.5mg/100ml;

         10号案: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首次鉴定结果为200.75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为122.6mg/100ml。

         二、办案单位对重新鉴定结果的态度出现不同作法,价值判断不同

         1号案,一审法院认为在案的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载明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28mg/100ml的鉴定意见及司法鉴定所载明陶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51.9mg/100ml的鉴定意见,或因程序违法、或因资质条件、形式要件及使用的检验方法不符合规定,本院均不予认定”,判决无罪。

         2号案,公诉机关认为“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明显存在合理怀疑,未将其作为定案依据”,法院采信了首次鉴定意见。

         3号案为不起诉案例,检察院采信重新鉴定的结果,认为李某某情节轻微,结合当地及相关规定,作出相对不诉。该案与重新鉴定结果徘徊在临界值附近有关。

         4号案为不起诉案例,检察院认为首次鉴定因为鉴定仪器的问题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予采信。因重新鉴定的结果在当地不诉标准范围内,认定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5号案为不起诉案例,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做出的两次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不一致,鉴定数据相差较大,无法依据两次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故认定李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在两份鉴定意见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对两份鉴定意见均不采信,最终对案件嫌疑人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6号案为不起诉案例,检察院认为“某分局以上述鉴定结论接近追诉临界值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首次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证实被不起诉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80mg/100ml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该案例是以重新鉴定程序违法为由不采信重新鉴定的结果,切实体现了程序正义,该案发生在偏远的某地,检察院能够作出这一决定难能可贵

         7号案为不起诉案例,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时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因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导致所抽取的血样有被污染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了血样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结果,认为某公安局认定罗某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该案为血样即检材提取违反规定不具有合法性,鉴定结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正所谓“皮这不存,毛将焉附”。对两份鉴定意见均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

         8号案为不起诉案例,该案发生在云南某地。该案首次鉴定因鉴定标准的问题直接排除适用。对于重新鉴定的结果,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对本案的血液乙醇含量重新作了鉴定,但因该案已发生二年有余,用于鉴定的血液是否符合鉴定标准、血液存放是否变质均存疑,故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本案是因重新鉴定的检材不能确保符合条件、不能排除被污染的合理怀疑作出的不诉决定。

         9号案例为不起诉案例,认为重新鉴定的启动是对首次鉴定意见的放弃,按照重新鉴定后的结果76.5mg/100ml,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驾标准,应对张某作绝对不起诉。

         10号案为定罪免罚的案例,首次鉴定意见因存在鉴定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等情况排除适用,采信了重新鉴定的结果,案件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定罪免罚判决。

         三、结语

         目前在对重新鉴定的结果无具体规则可供适用的情况下,对重新鉴定结果如何处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一概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不能简单地以重新鉴定就是否定首次鉴定为由一概否定首次鉴定意见。当然,也不能在入罪思维影响下采信对行为人不利或更加不利的结果,而是应当在对两次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实质综合审查后,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存疑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依法公正、理性对待重新鉴定的结果。






文章发布人:王乃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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